四川鑫和创业园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四川鑫和创业园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园区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是郫县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下属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协调关系、联络友谊、服务会员、促进生产、繁荣经济、互相合作、交流经验、共同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接受郫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位于四川鑫和创业园区内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提倡爱国、敬业、守法。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指导、协助会员办好企业。
(四)引导会员发展与园区内外的经济合作,沟通和协调会员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咨询和工商信息。
(六)组织交流生产经营经验,帮助会员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根据政策和需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
(八)组织学习、参观、考察、文娱等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企业入会的为企业会员,以个人入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属园区有一定经济实力、效益良好、热心公益、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代表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企业经营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并协助本会开展会务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会章程;
(七) 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执行委员会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本会之关系;
(三) 沟通本会与上一级商会和各地区商会的联系;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自筹解决,其来源:1、每个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不少于500元;2、接受本会会员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工商联备案后生效。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鑫和创业园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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