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申请不及时,该得的利益将化为乌有
杨某在某酒楼当保安,一天,他在单位劝阻同事吵架的时候,被砍伤了身体。自认为属于工伤的杨某在事情发生1年多以后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日前,杨某状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在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发生1年多才想起申请认定
2007年1月11日,杨某在上班的时候,遇到单位原职工冯某与单位发生纠纷,他立刻上前劝阻,被冯某砍伤。事情发生后,杨某没有立即请求工伤认定,而是在2007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单位民事侵权,2008年初,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需经劳动机关前置程序解决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起诉。2008年5月6日,杨某才想起到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被拒绝受理。随后,杨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这个月初,杨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判定“时效中断”引争议
昨日在法庭上,杨某的代理人表示,虽然从2007年1月11日事发到2008年5月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了1年多的时间,表面上看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为杨某在2007年7月向法院起诉了,所以时效就此中断,这1年的期限应该从2008年初法院驳回起诉开始算。因此,杨某在今年5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就是违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根据省劳动厅的88号文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中断只有几种情况,比如,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诉讼等,杨某提起的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不属此列,因此,杨某无符合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事实。
劳动者疏忽步入维权误区
庭审结束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人惋惜地表示,杨某这种情况本该属于工伤,可由于他的疏忽,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白白错过了工伤待遇,非常可惜。
该代理人表示,遭遇工伤事故,是劳动者的不幸,唯有依法维权,其受到伤害的身体和心灵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藉。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茫然无知,或因顾虑重重,结果步入维权误区,该得的赔偿未能兑现,该得的利益化为乌有。
“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应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仅需一份伤情鉴定报告,一份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非常简单,几个工友的证词以及在单位领取工资的凭条都能作数。不过一定要记住在1年内提出。”